合肥市生活 (合肥市生活废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废品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品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废品,是指居民和单位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厨房废品、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纺织品、皮革、有机废品等。
第三条 生活废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政府统筹,部门监管,社会参与,公众监督。
- 源头控制,分类收集,因地制宜,综合处理。
- 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 遵循经济规律,合理收费。
第二章 生活废品管理责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并建立健全清运台账。不得混装、混运生活废品。
第十六条 生活废品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废品,确保达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要求。不得擅自处置生活废品。
第十七条 生活废品清运和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清运和处理信息。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废品清运和处理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生活废品清运和处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执法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废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环境执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生活废品分类投放、清运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废品清运和处理市场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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