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

合肥耍耍 05-05 阅读:11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规范生活废品分类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生活废品,是指在日常生活和生产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品、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活动产生的废品、公共场所和市政管理中产生的废品、其他类似性质的废品。

第二章 分类体系

第三条 生活废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厨余废品、其他废品四大类。

第四条 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可重新利用的物质。

第五条 有害废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电子电器产品、废油漆、废药品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物质。

第六条 厨余废品包括:剩菜剩饭、果皮菜叶、茶渣、骨头等可以生物降解的物质。

第七条 其他废品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厨余废品之外的生活废品。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八条 生活废品产生者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分类体系,将生活废品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容器或场所。

第九条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到绿色收集容器或指定回收点。

第十条 有害废品应当投放到红色收集容器或指定收集点。

第十一条 厨余废品应当投放到棕色收集容器或指定收集点。

第十二条 其他废品应当投放到灰色收集容器或指定收集点。

第十三条 生活废品产生者不得将有害废品、厨余废品、其他废品投放到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场所。不得将可回收物、厨余废品、其他废品投放到有害废品收集容器或场所。

第四章 分类收集

第十四条 生活废品收集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分类体系,分别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厨余废品、其他废品。

第十五条 可回收物收集单位应当定期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利用。

第十六条 有害废品收集单位应当定期对有害废品进行收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废品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生活废品分类的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生活废品分类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对学生生活废品分类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宣传报道等方式,普及生活废品分类知识,引导公众参与生活废品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废品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废品分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废品分类工作,指导、监督生活废品分类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生活废品分类宣传教育、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对生活废品分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2021年3月1日印发的《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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