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生活废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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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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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废品分类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品的分类管理活动。
- 本细则所称生活废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和服务业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
- 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可再次利用的废弃物。
- 有害废品:是指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电子电器等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危害的废弃物。
- 厨余废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和餐饮服务业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废弃物。
- 其他废品: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厨余废品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品。
第二章 废品分类
- 本市生活废品实行四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厨余废品、其他废品。
- 可回收物按照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织物类分类投放。
- 有害废品按照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电子电器分类投放。
- 厨余废品单独投放。
- 其他废品按照生活废品的收集方式分类投放。
第三章 废品分类责任
- 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本辖区内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执法。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 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负责区域内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
- 生活废品产生者对产生的生活废品承担分类投放责任。
第四章 废品分类设施
- 本市生活废品分类设施包括生活废品分类收集容器、转运站、处理场等。
- 生活废品分类收集容器分为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害废品收集容器、厨余废品收集容器、其他废品收集容器。
- 生活废品转运站分为可回收物转运站、有害废品转运站、厨余废品转运站、其他废品转运站。
- 生活废品处理场分为可回收物处理场、有害废品处理场、厨余废品处理场、其他废品处理场。
第五章 废品分类收集
- 本市生活废品分类收集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原则。
- 生活废品产生者应当将生活废品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内。
- 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负责本负责区域内生活废品分类投放的监督管理。
- 生活废品收集企业应当按照生活废品分类要求进行生活废品收集运输。
第六章 废品分类运输
- 本市生活废品分类运输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原则。
- 生活废品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生活废品分类要求进行生活废品运输。
- 生活废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并张贴明显的分类标识。
第七章 废品分类处理
- 本市生活废品分类处理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 生活废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生活废品分类要求进行生活废品处理。
- 生活废品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废品分类处理台账,并定期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本辖区内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负责区域内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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